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本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红。被执行人: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红、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387698元(其中货款本金354300元,案件收费、保全费9887元,执行费5631元,自201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止利息为人民币17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杨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