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汉华,男,1967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中院已生效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刘彬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59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