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汉华与刘彬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汉华,男,1967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中院已生效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刘彬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59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