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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7)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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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尹某某,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咸阳希望种业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咸阳希望种业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咸阳希望种业有限公司股东,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尹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未执行10万元,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王权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