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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鸿璋与黄梁清、陈林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委字第0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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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鸿璋,男,汉族,住台湾台北县三重市。被执行人黄梁清,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林进,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合高新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梁清在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林进在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永来审判员:汪红升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