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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小静、邓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张定法民执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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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小静,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籍贯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邓某,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籍贯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邓星湘,男,194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籍贯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小妹,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籍贯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贺苑偶,男,194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籍贯洞口县,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贺文博,男,1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籍贯洞口县,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静、邓某、邓星湘、杨小妹与被执行人贺苑偶、贺文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苑偶、贺文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谢小静、邓某、邓星湘、杨小妹股权转让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3月4月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2.50%计算)。到目前止,被执行人贺苑偶、贺文博未履行偿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贺苑偶、贺文博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待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贺苑偶、贺文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小静、邓某、邓星湘、杨小妹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覃大树审判员:陈良升

书记员:孙才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