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缪士忠,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广荣,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聚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广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缪士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广荣、芜湖聚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士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芜湖聚力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申请人领取设备处置款813元,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汪运峰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