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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永华与黄定宝、张新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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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永华被执行人:黄定宝被执行人:张新兰

本院立案执行的徐永华与黄定宝、张新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在裕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徐永华与黄定宝、张新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