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永华被执行人:黄定宝被执行人:张新兰
本院立案执行的徐永华与黄定宝、张新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在裕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徐永华与黄定宝、张新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指定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涛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
书记员:张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