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纪田,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朱春霞,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镇,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长虹,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长虹名下的牌照为xxx迈腾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