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纪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500-1

(2013)庐执字第0150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纪田,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朱春霞,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镇,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长虹,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某浴场股东,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长虹名下的牌照为xxx迈腾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