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雅平被执行人陈薪任
王雅平与陈薪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薪任银行存款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薪任基本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薪任银行存款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赤波审判员:宋志林审判员:苏琼瑶
书记员:熊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