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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凯葳与被执行人苏秀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43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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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凯葳,男,汉族,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木生,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秀云,女,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吴凯葳与被执行人苏秀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转让金250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