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海丽。被执行人徐江。被执行人深圳市超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芳。被执行人黄金豹。
申请执行人靳海丽与被执行人徐江、深圳市超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金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海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徐江、深圳市超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金豹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江、深圳市超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金豹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1555.31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举
书记员:黄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