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阳。被告於三弟。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与被告於三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於三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阳撤回对被告於三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孙阳负担。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袁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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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阳。被告於三弟。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与被告於三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於三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阳撤回对被告於三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孙阳负担。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袁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