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立洪。被告:杭州捷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浙江汽配城东华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立洪诉被告杭州捷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匡立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立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匡立洪承担。
审判员:宋伟锋
书记员:卜凌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