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鼎信市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楼**。法定代表人金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文辉,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
西安鼎信市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魏文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文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鼎信市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魏文辉向西安鼎信市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许可该公司独占使用“用废旧原料制成的复合材料及其用途’’发明专利的出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执行费1000元。西安鼎信市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