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院****。法定代表人郑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当,董事长。
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补偿金607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7750元;2、协议签订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3、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支付200万元,2013年12月14日支付200万元,2014年1月14日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如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六个月内一次性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则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同意只收取单倍罚息;4、如以上款项按时支付,则申请人放弃执行双倍铽息,反之,继续执行双倍罚息;5、如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次未按期还款,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兴物资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