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社会路**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盖玉明。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10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贷款、违约金及仲裁费94784元。
本院执行中,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货款、违约金及仲裁费等共计91363元,剩余执行案款3421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2)第10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