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克敏。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该公司总经理。
王克敏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29728元及利息、仲裁费2344元。
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资产在户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该案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220号民事执行案件,即王克敏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审判员:尚卫民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