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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仲字第0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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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沣惠南路**新长安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天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在西安市南关正街**长安国际**** 法定代表人耿迺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轶凡。委托代理人尹红斌,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武,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西仲裁字第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500000元及违约金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共执行回案款590000元(含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9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违约金的权利,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执仲字第00147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