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宁涛。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建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法定代表人陈庆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六道巷** 法定代表人盛伟楠,该公司董事长。
景宁涛与西安市城建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开发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宁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及仲裁费280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16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