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传娟。申请执行人李小军。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盛园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
宋传娟、李小军与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6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传娟、李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违约金25471元及仲裁费408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25471元违约金及4086元仲裁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6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