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爱华。申请执行人贾海军。被执行人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登大厦**10F。法定代表人王育中,该公司董事长。
刘爱华、贾海军与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4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爱华、贾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7275元及仲裁费466元等。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1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