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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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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芳。申请执行人王胜华。被执行人陕西长和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登大厦**10F。法定代表人王育中,该公司董事长。

刘晓芳、王胜华与陕西长和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4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芳、王胜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违约金20911元及仲裁费1328元等。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