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景玲。被执行人陕西大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法定代表人倪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刘景玲申请执行陕西大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西仲裁字第2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刘景玲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47.3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362元及执行费164元等。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陕西大宇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刘景玲支付3979元。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西仲裁字第286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