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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民字第0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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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米秦路中段**。法定代理人潘永安。委托代理人孙海宁,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温岭大厦南裙房** 法定代理人陈友德。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传,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3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1、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钢材款8983元,违约金24890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2、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484元及本案执行费27685元;3、以上款项经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同意从陕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并由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万隆公司出具同意提取的书面材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陕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提取事宜;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谩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