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正琦。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
孙正琦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正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56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2882.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正琦与被执行人西安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孙正琦支付了执行案款2822.6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终字第0009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