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伟翔。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西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腾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221号裁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赵伟翔申请执行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同类性质的大量案件已由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且已控制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为了便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并按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13)西执仲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指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