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波。被执行人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楼。法定代表人朱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周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48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841元(自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5日),承担案件仲裁费260元及执行费50元等。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波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48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代理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