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重联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法定代表人贾光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西万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于凡,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首重联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38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重联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3.7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3484元及执行费2015元等。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银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重联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140984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015元。对于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重联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38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代理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