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庆。被执行人陕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霸柳良居****楼**。法定代表人张小荣。
李庆与陕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0504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陕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李庆履行了全部义务,共计59050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