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恒鑫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安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亚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董事长。
晋州市恒鑫锌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2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恒鑫锌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759元,承担案件仲裁费6000元及执行费3872元等。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恒鑫锌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星王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22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张建社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