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二电厂西沿。法定代表人李云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路**。法定代表人韦世国,该公司董事长。
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西仲调字第9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青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5600元及仲裁费3067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及仲裁费共计108667元。现被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西仲调字第99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