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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娟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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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晓康,该公司董事长。

王娟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王娟向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损失共计272892.9元;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娟交付房屋和支付仲裁费10000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5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