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晓康,该公司董事长。
王娟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王娟向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损失共计272892.9元;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娟交付房屋和支付仲裁费10000元。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5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