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法定代表人柯振源,董事长。被执行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方彦,董事长。
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2840833.7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30140元,其余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