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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翠丽与初丛国、王振海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7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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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翠丽(张翠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初丛国。被执行人王振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丽与被执行人初丛国、王振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芝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