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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旺达申请执行兰州葡金娱乐有限公司、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甘执变字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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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旺达,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区委家属院8501室。被执行人:兰州葡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董事长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2)兰法执字第146号,李旺达申请执行兰州葡金娱乐有限公司、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六个月法定执行期限内未执结,也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1)甘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2)兰法执字第146号案件提级由本院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伟代理审判员:强峰代理审判员:孙国峰

书记员:李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