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男,1976年4月10日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白建军,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涛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涛侵犯商业秘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瑗代理审判员:李天代理审判员:张锡红
书记员:张新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