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汉中西段H-C24项目俱乐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仲字第0021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住洋县谢村镇法定代表人王建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在西安市西高新技术开发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汉中西段H-C24项目俱乐部,住汉中市勉县。负责人李建强,项目部经理。

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十天高速汉中西段H-C24项目俱乐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西仲调字第8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785357.1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利息及仲裁费共计785357.1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局了书面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1)第89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