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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仲字第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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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西安太华北路谭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在西安市西五路68号法定代表人安西北,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西仲调字第1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500000元及违约金等。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74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执仲字第00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