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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异型材厂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1)西执仲字第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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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异型材厂,住所西安市阎良区飞行试验研究院。负责人杨增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在西安市兴善寺东街**兰溪花园**。负责人陈文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异型材厂与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西执仲字第1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异型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429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本案子啊仲裁审理期间,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远方异型材厂财产保全申请并以(2011)莲民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东街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线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23万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了欠款189031元、鉴定费20000元、其预缴的仲裁费11398元、利息5858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自愿放弃,且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9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李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