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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与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徐少钦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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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育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黄松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少钦,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介亮、刘欢生,均为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被上诉人徐少钦不具备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应定性为普通合伙协议纠纷。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裁定本案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徐少钦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本案应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徐少钦答辩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汕头市金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本案《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三方成立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经营报关业务,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汕头市保税区,也即合同履行地在汕头市濠江区。另外,二被上诉人已就同一法律事实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依据其与被上诉人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徐少钦签订的《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经营合作协议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上诉人徐少钦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中区,由该地社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证实。而被上诉人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当事人合作设立的汕头市华航报关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汕头市保税区,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另查明,被上诉人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徐少钦就本案同一争议事实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予立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不予认同。对此涉及案件性质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举证予以确定,本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中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纯审判员:刘明才审判员:黄晓忠

书记员:蔡肖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