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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庄铁坤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汕中法立刑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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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庄铁坤,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庄铁坤起诉郭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汕阳法立不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庄铁坤的起诉。自诉人庄铁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庄铁坤请求追究郭某某、苏某某、马某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庄铁坤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诉人认为自己的刑事自诉状就是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上诉人认为被告人就是当地公安局局长和刑警,很明显其案件就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诉人还认为其被非法拘禁于潮阳区看守所10多个月,也就是潮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因此该院也是被告,只是上诉人不知道要告哪一个人,所以没有把检察院列入被告人名单,因此也就证明了潮阳区检察院不予受理其案件。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法院应该立案受理该案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因此,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纯审判员:刘明才审判员:黄晓忠

书记员:蔡肖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