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建风。2009年6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贵才。2009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建风、方贵才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蒋建风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方贵才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建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建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建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建风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普庆代理审判员:翟金源代理审判员:李莹
书记员:毛秀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