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长辉。2012年4月17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长辉、梁标、郭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128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长辉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梁标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郭建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黄长辉、梁标、郭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长辉、梁标、郭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长辉、梁标、郭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长辉、梁标、郭建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伟明代理审判员:翟金源代理审判员:李莹
书记员:毛秀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