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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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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文中,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文明西路,捕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高华,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文燕,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南湖区北斗村北苑****,是上诉人朱文中的妹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胜,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太平镇那案村委会一队**,捕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贵,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双龙村柏公塘组**,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拥军,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储英村****,前暂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梅丰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1日,被害人赵福城被女网友“潘雨”(另案处理)以跟她一起生活,并在广东省丰顺县找工作为由,骗至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套房内,随后赵福城被被告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控制在该出租屋内。在该出租屋内,被告人朱文中是“主任”,被告人黄文胜、王贵、李拥军是“老板”,赵福城则为“新人”。“主任”在出租屋内是级别最高的,负责出租屋平时“老板”的工作安排,“老板”是负责看管“新人”平时在出租屋的衣食住行等,而出租屋的钥匙则由被告人黄文胜掌管。在此期间,被害人赵福城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扣押,并且先后由被告人李拥军、王贵、黄文胜负责看管,洗澡和上厕所则需要李拥军批准,并且被逼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威胁骗家里人打钱过来作为加入他们的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受到限制。直至同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文中和黄文胜在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工商银行被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告人王贵、李拥军在该出租屋被抓获,至此,被害人赵福城才被解救出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11天,上述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被告人朱文中是该出租屋的“主任”,级别最高,地位作用较为重要,是主犯;而被告人黄文胜、王贵、李拥军属于“老板”,对非法拘禁他人按事前分工,均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为主犯。鉴于被告人朱文中、王贵、李拥军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文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文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王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四、被告人李拥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五、随案移送的钱包2个,手机5部,钥匙1串,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朱文中上诉提出,其虽然有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起组织、策划或为首的作用,并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朱文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在上诉期间,与本案有重大牵连的杨传志、潘雨洁被公安机关抓获,出现了有利于上诉人朱文中的新证据;原判认定拘禁被害人赵福城11天、上诉人限制他人通讯自由、上诉人朱文中在非法拘禁案中级别最高错误;原判对上诉人朱文中量刑过重,请求发回重审或对上诉人朱文中从轻改判。上诉人黄文胜上诉提出,赵福城的钥匙并非其保管,其和赵福城是广西人,但其听不懂赵福城所说的家乡话。上诉人王贵上诉提出,其不存在对非法拘禁他人事前分工,积极参与,在犯罪过程中不是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作出公正判决。上诉人李拥军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李拥军在本案中是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被害人赵福城被女网友“潘雨”(另案处理)以跟她一起生活,并在广东省丰顺县找工作为由,骗至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套房内,随后赵福城被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控制在该出租屋内。在该出租屋内,朱文中是出租屋内级别最高的“主任”,黄文胜、王贵、李拥军是“老板”,赵福城则为“新人”,“主任”负责出租屋平时“老板”的工作安排,“老板”是负责看管“新人”平时在出租屋的衣食住行等,出租屋的钥匙由黄文胜掌管。在此期间,被害人赵福城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扣押,并且先后由李拥军、王贵、黄文胜负责看管,洗澡和上厕所需要李拥军批准,并且被逼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威胁骗家里人打钱过来作为加入他们的非法传销组织的费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年3月22日,朱文中和黄文胜在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工商银行被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同日,王贵、李拥军在该出租屋被抓获,至此,被害人赵福城才被解救。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2日7时许接到赵万兵的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2、被害人赵福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1日左右,其被一个QQ叫“转身一瞬间”的网友骗至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商业街附近出租屋的一传销窝点,被他们非法拘禁至2013年3月22日才被民警解救出来。其被骗至出租屋时,出租屋里有四男一女,男的分别叫“李勇军”、“李正东”、“王X奎”、“王贵”,女的叫“朱仁忠”,以上四男一女,除了女的“朱仁忠”是“主任”级别外,其他都是“老板”级别。“主任”比“老板”高一级别,是管理传销窝点的主人。其被骗到出租屋后,身份证、两部手机、两张银行卡都被主任“朱仁忠”控制,其打电话和接电话都要被监听。其中,王贵和黄文胜负责看管其,包括上厕所、洗澡、睡觉、打电话他们都跟其在一起,其没有一点自由。在其被拘禁的前7天时间里,其要是想上厕所、洗澡的话,看管其的人就必须先请示李拥军,要李拥军同意后才行。李正东一有空就跟其说,要记住其他的主任的姓名,到时叫不出来大家都有麻烦,平时大家常一起聊天、打牌。平时,出入外面的大门被他们用钥匙反锁住,钥匙由黄文胜掌管着,黄文胜出去后钥匙就交给王贵掌管。有亲戚朋友打电话来都是从黄文胜、王贵那里拿出其的手机,并向“朱仁忠”请示后,黄文胜、王贵、“朱仁忠”三人的监视下才可以让其通话。如果“朱仁忠”不在,就由黄文胜把其手机按录音键进行录音,等“朱仁忠”回来再放录音给她听。黄文胜、王贵在其跟亲戚朋友通话前要按他们的意思跟亲戚朋友说,并要求其一定要让家里人打钱过来。被拘禁在出租屋期间,其用的手机跟其哥龙寅、表哥赵万兵、其父多次通过电话。都是按他们的意思向家里人骗钱,其中其还把其被人控制在这里的事情用瑶族语言向其哥龙寅、表哥赵万兵、其父说过。主任“朱仁忠”逼其说出其银行卡的密码,拿着盛满烫开水的杯子碰在其脸上,逼其跟家里的人说其在这开水果店要钱投资,如果其不跟家里说明白她就把杯子里的开水泼到其脸上去,她要求一万元以上并且越多越好。当时李拥军、黄文胜、王贵三人就蹲在其旁边,其中黄文胜、王贵要其跟“朱仁忠”说实话,要其跟家里人说其在这开水果店投资,抓紧时间打钱过来,李拥军则蹲在一边没有说话。经赵福城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赵福城指认出李拥军是其陈述中的“李勇军”;王贵是其陈述中的“王贵”;黄文胜是其陈述中的“王X奎”;李振龙是其陈述中的“李正东”。3、证人赵万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赵福城的亲兄弟龙寅处得知赵福城被非法传销组织关在广东省丰顺县风度大酒店附近,于是到广东省丰顺县去解救。其于2013年3月21日到达丰顺县,先住了一晚,第二天报警。当日9时多,其收到赵福城手机发来的短信,但不知是谁在用赵福城手机在发短信,其就跟赵福城手机互发了五、六条短信,内容是汇款的银行账号问题。因为其知道赵福城没有工商银行卡,其就故意用短信叫他们去开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目的是把他们引到工商银行来抓。短信上他们没有答应,但发完短信没多久,一个自称是赵福城的女朋友的人用赵福城手机打电话给其,叫其转账,而其已经在广东省丰顺县的工商银行里面,其跟她解释转账不了,讲了五、六分钟电话,最后她同意去开工商银行的账号。其跟银行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等一下有人拿赵福城身份证开户的话,及时通知其。其和在场的警察在银行周围等了大约十分钟,果然有一男一女拿赵福城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开户,他们就把一男一女现场抓住,警察在女的手中扣押了两部赵福城的手机,在男的手中扣押了赵福城的身份证。在被抓男子的带领下,其跟警察把赵福城救出来。经赵万兵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黄文胜是在广东省丰顺县工商银行被现场抓获的男子。4、证人李振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初其来到一出租屋时,出租屋里大约有十来个人,有男有女。其把随身带着的14000元交给了一名叫“魏海”的男子。他们说其交了钱就是“老板”,已经加入他们了。十来天后其被“朱主任”接到了另一个出租屋。出租屋分“老板”、“主任”级别。其和李拥军、王贵、黄文胜是“老板”级别,大家都称呼“朱主任”的女子是该出租屋级别最高的人,她就负责安排出租屋内“老板”的工作。因为“朱主任”安排其给赵福城做思想工作,于是,其平时就和赵福城聊天,叫他要记住所有“主任”的姓名并听从主任的安排,不要去反抗。李拥军、王贵就负责在出租屋内看管赵福城的衣食住行,包括上厕所也跟去。王贵还负责管理赵福城的手机,赵福城要打电话的话要经过王贵,还要黄文胜在旁边听,因为黄文胜和赵福城一样是广西人,听的懂他们的家乡话。黄文胜负责管理出租屋钥匙。经李振龙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李拥军、王贵、黄文胜是与其一起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案人、朱文中是其供述中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叫“朱主任”的女子。5、证人徐献湖的证言及房屋出租合同、收款收据、王培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于2013年3月1日将位于汤坑镇东一市亭三楼的套房出租给一名叫王培的男青年,每月租金600元,押金1000元,他当时交了一个月房租600元,双方签有房屋出租合同、房租收据及租房者身份证复印件。其不知道他租房来做什么,但其当时再三提醒他不能利用房子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特别是不能用来做传销。直到3月22日当天,公安机关来查处时,其才意识到他们在做传销。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2日上午,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民警在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工商银行将上诉人朱文中和黄文胜抓获,在汤坑镇汤湖路旁一出租屋三楼将被告人王贵、李拥军等人抓获。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和李振龙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振龙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0、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的办案说明,证实上诉人朱文中在公安机关调查讯问过程中冒用“田芙蓉”的假名并虚构个人情况,公安机关查明其身份后已向江苏省和湖南省两地有关派出所说明情况。11、户籍户籍证明,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2、上诉人朱文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拘禁赵福城的出租屋内的人员分“老板”、“主任”级别,李振龙、李拥军、王贵、黄文胜是“老板”级别,李振龙、李拥军、王贵负责看管新人赵福城,王贵还负责管理赵福城的电话,不准赵福城私自打电话。黄文胜负责看管出租屋的钥匙,还与王贵一起监听赵福城给家里打电话。其是出租屋级别最高的,他们叫其“朱主任”(3月份开始做的),其负责给出租屋的“老板”安排工作。赵福城被他们非法拘禁了大约6天时间,期间,其叫王贵从赵福城的包里拿出两张银行卡,逼他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及让他骗家里人给他打钱投资公司。网名叫“转眼一瞬间”的人真实姓名叫潘杰仪,别名叫“潘雨”的女子其不认识,只听说她是“老总”级别。朱文中经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李振龙、王贵、李拥军、黄文胜就是与其一起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案人。13、上诉人黄文胜的供述,证实其在拘禁赵福城的出租屋负责管理出租屋的钥匙。14、上诉人王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拘禁赵福城的出租屋内的人员有四男一女,男的是“老板”级别,那一名女子是出租屋内最高级别,大家都叫她“朱主任”,其是“老板”级别。“老板”级别的人主要负责看管“新人”,“朱主任”是出租屋内的老大,他们都要听从她。其和李拥军、李振龙在出租屋轮流看管赵福城,负责他在出租屋的衣食住行,包括上厕所。赵福城的手机由“朱主任”保管,如果要打电话,需经“朱主任”同意。出租屋的钥匙由黄文胜看管。其不清楚赵福城被关在出租屋多少天,只记得其来到出租屋时,他就已经在出租屋了。期间,“朱主任”逼赵福城说出银行卡密码及要求赵福城骗家人打钱过来。王贵经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指认李振龙、李拥军、黄文胜是与其一起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案人,朱文中是其供述中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三男一女中的一名叫“朱主任”的女子。15、上诉人李拥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拘禁赵福城的出租屋内的人员有“老板”级别与“主任”级别,王贵、李振龙和其是“老板”级别,而出租屋内那名女子是“主任”级别,他们都叫她“朱主任”。王贵、李振龙和其负责看管“新人”,王贵还负责看管新人赵福城的手机,包括新人赵福城的衣食住行,连上厕所他们也跟着,而黄文胜也是“老板”级别,他是负责看管出租屋的钥匙。“朱主任”在出租屋级别最高,他们都要听她的,不然就会挨打。王贵和黄文胜负责讲课,讲课内容就是给他们洗脑,叫他们骗家里人打钱过来。“新人”赵福城被他们关了有十多天。期间,“朱主任”还叫其和王贵、李振龙给赵福城洗脑,叫赵福城骗家人打钱过来,加入他们所谓的“公司”。他们没办法,只能照做。有一天“朱主任”叫王贵从赵福城的包里,把银行卡拿给她,“朱主任”拿到卡后威胁赵福城说:“快说出密码,你不按我的意思做,我就不让你好过”。赵福城只好把密码告诉她,当时王贵还在旁边叫赵福城要说实话,赵福城告诉她后,“朱主任”用手机查询了赵福城的银行卡的钱额。结果发现赵福城的银行卡里只有10OO元左右,“朱主任”叫王贵把电话给赵福城,要赵福城打电话给他家人,骗家里人打钱过来。“朱主任”当时还要赵福城骗家里起码要打一万块钱以上过来。当时,赵福城就打电话,他说家乡话,其听不懂。李拥军经对混合照片进行辨认,指认朱文中是其供述中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三男一女中的一名叫“朱主任”的女子,黄文胜、王贵、李振龙是与其一起对赵福城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案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朱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文中并非主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朱文中在拘禁被害人赵福城的场所中“级别”最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朱文中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朱文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在上诉期间,与本案有重大牵连的杨传志、潘雨洁被公安机关抓获,出现了有利于上诉人朱文中的新证据;原判认定拘禁被害人赵福城的时间、上诉人朱文中在非法拘禁案中级别最高的事实错误。经查,本案根据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对上诉人进行定罪量刑,其他同案人是否抓获归案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原审认定上诉人朱文中在非法拘禁中的地位作用及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及上诉人朱文中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黄文胜上诉提出拘禁被害人赵福城的出租屋的钥匙并非由其保管。经查,黄文胜掌管拘禁被害人赵福城的出租屋钥匙的事实有被害人赵福城的陈述和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黄文胜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负责管理出租屋的钥匙,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故黄文胜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王贵上诉提出其不存在对非法拘禁他人事前分工,积极参与,不是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王贵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看管被害人赵福城、控制被害人赵福城的手机和通话等,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作用进行量刑并无不当,故王贵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李拥军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李拥军的辩护人提出李拥军在本案中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李拥军从轻处罚,经查,李拥军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的作用相当,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李拥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文中、黄文胜、王贵、李拥军的上诉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巫光清审判员:黄清波代理审判员:李美香

书记员:丘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