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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卢淋圣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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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淋圣,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大德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纸业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淋圣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淋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卢淋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卢淋圣入职大德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在市场推广、开拓客户群、联系客户、催收货款等工作。2012年6月4日,被告人卢淋圣收取了惠某臻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现金人民币13858元后未交回公司;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卢淋圣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务规定提供个人账号,收取了大德纸业公司的客户惠某臻浩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由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代支付〕人民币47676元后占为己有。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卢淋圣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深圳回到了重庆老家。大德纸业公司在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淋圣未果的情况下,找到卢淋圣在深圳市打工的妻子朱某,朱某代为偿还3万元。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卢淋圣在重庆市忠县被抓获。目前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淋圣以往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伍某、顾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淋圣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发票,收款收据,费用审批单,汇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淋圣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大德纸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淋圣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淋圣全部退赃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淋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文凯人民陪审员:刘小雄人民陪审员:王晓端

书记员:涂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