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䏶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原系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学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叶某由深圳市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派至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职收派员,负责本市福田区上步营业区域的快递收发、收取客户运费等。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客户王某、程某等人处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83238元占为己有。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叶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将涉案款项人民币83238元退还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对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材料、入职登记表、月结清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其家属代为将涉案款项退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超人民陪审员:王晓端人民陪审员:刘小雄

书记员:俞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