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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光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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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玉,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原系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光玉当庭认罪,但辩称:1、其没有携赃逃离。2、案发后其主动向老板娘承认错误还写了保证书,并且给公司打了欠条及还款计划书,老板娘向其承诺只要其不跑就不告其。2012年六七月因为资金比较紧张,中途没有还款,其告诉过老板娘会把几个月的欠款一次性还上。3、其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王光玉入职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华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货物销售和收取货款。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光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冒用深圳市南山区资源百货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科园文具商店的名义,将货物从永兴华公司提走变卖,所得货款共计人民币78673元占为己有。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光玉在收取了深圳市旺成纸业商行的货款人民币47800元后,将其中的31830元占为己有。所得钱款被王光玉用于生活消费和赌博。永兴华公司发现王光玉的犯罪行为后,要求被告人王光玉还款,被告人王光玉便向公司打了欠条,并与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共向公司退赃人民币17700元。后永兴华公司与被告人王光玉失去联系,便向公安机关报警。2012年9月18日,民警在本市南山区蛇口第三空间网吧将被告人王光玉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光玉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孝某某、鄞某某、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销售单据,出货明细资料,欠条,保证书,还款计划书,还款证明,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表,银行交易明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光玉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光玉部分退赃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光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 二、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文凯人民陪审员:刘小雄人民陪审员:王晓端

书记员:涂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