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鹏,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原为深圳市大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清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鹏及其辩护人陈清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诚恳悔罪,且系初犯,应对被告人罗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鹏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鹏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鹏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罗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晓辉人民陪审员:刘正林人民陪审员:解利民
书记员:刘文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