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XX,系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XX,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郭XX、郭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郭XX承担。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审判长:关威代理审判员:贾雪艳人民陪审员:李军
书记员:刘晓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