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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XX与郭XX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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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XX,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XX,系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XX,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XX,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郭XX、郭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郭XX承担。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审判长:关威代理审判员:贾雪艳人民陪审员:李军

书记员:刘晓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