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1937年1月2日生,汉族,无锡市模具厂退休。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在无锡公共交通公司工作。被告王某乙,女,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在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按黄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邱园科
书记员:唐帆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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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女,1937年1月2日生,汉族,无锡市模具厂退休。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在无锡公共交通公司工作。被告王某乙,女,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在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按黄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邱园科
书记员:唐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